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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法规
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日期:2006-09-23 00:00:00    浏览次数:214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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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呒贝χ霉ぷ鳎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做到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V工作与公共卫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保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和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毓参郎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将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成立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应急委员会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d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T确定。

  2.1.2现场指挥部的设定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发现场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同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积极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

  3.1 监测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卫生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卫生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同时加强与农业、林业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动物疫情监测情况。

  各级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3.2.1预警支持系统

  省卫生厅按照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并负责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报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3.2.2 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葜苹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本级应急委员会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

  预警发布后,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的县级、市级和省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对预警和反应级别升级;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对发生在学校、口岸及地区性或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抢救、边处理、边调查、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市、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类似突发公共卫生事剑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应急委员会

  (1)组织协调有关矫挪斡胪环⒐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应急委员会报经上一级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同级应急委员会可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决定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及化学、核辐射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卫生、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准确把握基调,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和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积极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控制传染源的传播。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省卫生厅组织对全省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嗌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和通报。经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应急委员会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省卫生厅应当及时向省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及驻赣部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

  (6)技术培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卫髦识宣教活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患者进行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诊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对确需转诊的要严格按要求做好转诊工作。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环境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工作。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4.2.4疾病预防制机构

  (1)信息报告:省、市、县(市、区)级疾控中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技术人员到达事件现场后,应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方案,立即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疫情线索,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染源、传播途径,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工作。如当地无法开展相关检测时,应及时将采集的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实验室或国家相关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技术培训: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及以上疾病预n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设区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n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执法监督。

  (3)协助卫生行政n门依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n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4.2.7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n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应急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3.1基本反应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急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相关部门、单位在迅速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应对事件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扩大。

  4.3.2 分级反应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应急委员会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署,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应急委员会或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质、交通工<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和封锁,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做好舆论宣传和引导。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县级应急委员会应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分别由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要及时报请上级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结束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已经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应急终止。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省卫生厅提出终止建议,经>应急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设区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设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设区市卫生局提出终止建议,报设区市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由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市、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设区市卫>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善后处理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完成调查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评估由省卫生厅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并向省应急委员会作出报告。

  5.2 奖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癫渭油环⒐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3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4 补偿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通信与信息

  依托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逐步建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与省应急联动中心联通,做好应急值班工作,确保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以及各设区市政府应急处理指挥机构之间的联系。

  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柰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省、设区市、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杌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的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璧囊咔樾畔⑼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传递的畅通;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硬件装备和工作条件;逐步建立健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性疾病病原的实验室监测网络;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嵌群驮诟谂嘌抵贫龋规范执法监督行为,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墙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加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6.1.6 演练

  全省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工作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任切枰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应急演练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6.1.7科研和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防治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全省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6.2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频墓娑ǎ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供应。

  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并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6.3 经费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上级财政根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工作。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卫生等部门和单位应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5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应根据需要,迅速组织现场的治安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秩序,严惩违法犯罪行为。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6 法制保障

 卫生等有关部门应根据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法制建设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我省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已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不适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内容,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

  6.7 社会动员保障

  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效机制。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宣传应急法律法规,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民意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技能和防范能力。

  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救助工作。

  7 预案的制定

  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省直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指埃博拉出血热、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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